發文字號:
財政部 91.06.18 台財保字第09100325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財政部得向警政、交通監理等單位,要求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資料 ,另代位求償如與公益有關,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得提供查詢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六條第二項(編按:現行法第四條)規定,本 部為調查本保險之相關事項,可向包括交通監理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查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述請求係落實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編按:現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事宜,與公益有 關,因此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與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