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3.06.28 台財保字第093003261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車輛所有人業已死亡時,該裁罰案件如何處理疑 義
全文內容:一、略 二、本案經本部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九十三年六 月十六日法律決字第○九三○○二一六九五號),其中關於兩項爭點 部分,法務部意見如後: (一)關於汽車所有業已死亡且查無遺產可供執行時,將本案退還原處分 機關高雄市監理處後,該處後續辦理方式之問題:法務部認為此屬 會計、審計作業範疇,宜由原處分機關依相關專業法規定辦理; (二)關於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 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之規定,是否適用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四十四條(編按:現行法第四十九條)案件之問題:法務部 認為,查行政罰鍰之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 行,業經該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法律字第○九三○○○二三九 九號函表示意見在案,參照上揭函所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編按:現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裁罰鍰之事件, 如無特別規定,義務人(即車輛所有人)死亡者,似應有行政執行 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