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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86.05.05 台財保字第8617775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保險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徵求當事人書面同意時,不得以當
事人拒絕簽署同意業者利用電腦處理蒐集個人資料為拒絕理賠申請之理由
主    旨:請轉知所屬會員有關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法 86 律字第○九八六二號函送「執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  保險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徵求當
              事人書面同意時,應仔細闡明立法意旨,不得以當事人拒絕簽署同意
              業者利用電腦處理,蒐集個人資料,而拒絕其理賠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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