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3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本府為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業投入上千億經費,為保障市府權益, 似宜依「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 5 點規定,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專案呈報行政院核准後登記為本市所有
承會有關本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未登記之水道浮覆地,產權登記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 下: 一、查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卷查社子島防潮堤新堤線前經奉經濟部78年 6月29日經水字第033675號函核定,並由 本府以79年 3月6 日府工養字第79012943號公告,是本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民眾遂依前 揭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至94年 3月 5日止已辦竣產權登記之面積約計8.515208 公頃。至本市社子島地區未登記之水道浮覆地,業於91年10月 8日辦竣土地標示登記, 約9.916293公頃為權屬未定土地。 二、有關該區未登記之水道浮覆地之權屬部分:查國有財產法第 2條規定:「國家依據法律 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基於權利行使」,係指國 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及第 3條規定:『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或 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是本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未登記之水道浮覆地 ,因屬非私有之未登記之不動產,似屬國有。 三、卷查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執行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時,並無需擬具計畫報行政院 核准,依行政院91年 7月26日院臺內字第 0910034925A號函修訂之「關於水道浮覆地及 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 5點規定:「地方政府計畫投資開發取得土地 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開闢新水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浮覆地或舊道路溝 渠廢置地之所有權者,應事先擬具計畫,報行政院核准,否則不予追認。並於工程完竣 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及副知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 其所屬分支機構,俟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登記。(第一項)前項地方政府取得 之土地,由地方政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二項)」是本 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未登記之水道浮覆地,因尚未報行政院核准,似尚不得囑託登記為 本市所有。 四、末查本府為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業投入上千億經費,為保障本府權益,似宜依前 揭行政院「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 5點規定,敘明 投資施工詳細經過專案呈報行政院核准後登記為本市所有。另本案建請加會本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