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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3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77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市政大樓既屬公用財產,自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適用,
如經管理機關評估為增進本府員工福利,而無妨礙市政大樓原定用途等情
事,且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簽報市府核准在案,應得辦理招商事宜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市政大樓地下 2樓招商辦理超市賣場等福利設施乙事,本會研究意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2月9日北市秘公事字第09530042400號函。
  二、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
      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
      ,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2條
      前段規定:「公有房地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
      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得提供使用。」市政大
      樓既屬公用財產(房地),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如經管理機關評估為增進本府員工
      福利,而確無妨礙市政大樓原定用途等情事,且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簽報市府
      核准在案,應得由  貴中心依前揭臺北市市有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超市
      賣場等福利設施之招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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