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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490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在兼顧公共政策目的及在情事變更下承租人之權益保障下,並同時貫徹物
盡其用、地盡其利,以發揮場地使用效益之土地使用政策及經濟目的,本
案於此情形,為避免場地閒置及有效利用,始同意出租似尚無違契約目的
主旨:有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向  貴處申請欲將承租之公有朱崙超級市場二樓場地劃分
      專櫃改作辦公室及訓練教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12月1日北市市一字第09432025800號函。
  二、按公有朱崙市場現為供作零售市場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倘將之劃分作其他用途作多
      目標之使用,除應遵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管制規定辦理外,亦宜查明本
      案之都市計畫說明書是否另有限制之規定,以期週延。
  三、據  貴處來函所述,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頂好超級市場,倘評估其一樓已足
      夠滿足消費者需求,而合於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條附表甲、二、 3所稱「在直轄市地
      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其二樓即得
      作為商業之使用。
  四、依「臺北市公有朱崙市場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 2款規定:「本租賃標的物,乙方不
      得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法交付他人使用收益…但如確有營運上之
      需要,報經甲方同意後,得劃分專櫃出租或合營。」本條但書所稱「經甲方同意後得
      轉租」之規定,是否包括「變更使用用途轉租」之情形?非無疑義。按多目標使用辦
      法僅在規範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
      業」等行政管理事項,與核准轉租之條件乃屬二事,要言之,符合使用用途之限制僅
      屬核准轉租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是否予以同意,仍應回歸契約條款及目的,
      解釋上,合營既限於原來市場使用之用途,則轉租亦應限於「與市場營運相關」之項
      目為宜。
  五、惟在兼顧公共政策目的(當地市場用地使用之需求及原來規劃之目的等),以及在情
      事變更下承租人之權益保障等因素下,並同時貫徹物盡其用、地盡其利,以發揮場地
      使用效益之土地使用政策及經濟目的,倘經  貴處評估結果認為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
      攤位需要,而可滿足當地市場使用之需求,且改作市場以外之用途尚不致損害原規劃
      市場之行政目的時,則於此特殊情形,為避免場地閒置或無法有效利用,始同意出租
      似尚無違契約目的。惟在其經營項目之管制上,仍宜儘量朝向依原來契約目的作適度
      之限制,亦即可優先同意出租作與市場營運相關事項之使用,若與市場營運相關事項
      仍無可能性時,再同意其他法定使用項目之使用,並建請考量日後若市場需求增大時
      ,應有得要求回復市場使用之權利機制,以求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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