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有財產局 89.10.26 臺財產局接字第89000285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 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全文內容: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 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依財政部函釋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請查照。 附 件: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臺財庫第○八九○三○四五九六號函 全文內容:有關遺產管理人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何機關 代表國庫催告,又遺產歸屬國庫時,由何機關代表國庫接收乙案,依司法 院民國三十年院字第二二一三號、民國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九號釋示及 「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解釋為管轄 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