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0.03.12 (90)台法字第900248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 實踐行預告程序
主 旨: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再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屬同 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除外規定者外,應確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草案預告程序。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九二號函辦理 。 二 法務部前于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一四號函送 本部,並經本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台 (八九) 法字第八九一五八 七七三號函轉在案。 三 按行政程序法已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法務部於前開函檢送其所擬 具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其中第十四 點之 (2) 提及「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踐行」。惟查邇來部分行政機 關於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仍有漏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規定之預告程序者,爰特再函請各機關學校注意,俾符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 四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草案預告程序應於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應載明同條各款規定事項,其中第四款所定陳述 意見之期間應妥為規劃,俾利人民得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另各機關公 報之發行日期,如有必要亦請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