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0.03.27 (90)台法字第900407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 方式,如說明二至三,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一四七號函辦理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關於上開規定之具體作法,經法務部二度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奉 行政院秘書處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秘字第三五 五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台九十秘字第○○○一六一號函復 略以:「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方式,有所區別;……另該行政 規則之生效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 敘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 釋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 三 依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函釋,茲說明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發布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規則之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對於非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以函答復即可,不必刊登公報 。 (二) 各機關對於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如係關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疑 義者,須以函答復,並刊登公報;如非具體個案,而係抽象之法律 解釋者,處理方式同上。 (三) 上述所列二種情形,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應以「令 」發布,其方式有二:一為以令發布,受文者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 事宜之單位,並另以函回復來函機關;二為以令發布,受文者正本 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副本列各有關機關,並以括弧說 明 (兼復○○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