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0.03.28 (90)台法字第900425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疑義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疑義乙節,業 經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發布,轉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副本辦理 。 附 件:法務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 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使殘餘期 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另如係基於 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 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 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 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 律關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