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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3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本案委託經營評選過程之公正性及客觀性並無疑慮,以及准許局長兼任基
金會董事,無礙於其為公平、合理、無私地執行職務上之監督,基於公務
員服務法第 14-3 條所賦予之裁量權,准予兼任基金會董事,似無不可
承會  貴處有關自來水事業處請釋案件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案經審酌  貴處所附資料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是
    否得拘束本府疑義,查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員工給予事項應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及中央相關法令辦理,然前開措施為行政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並非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五條所稱之法令,且係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僅對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有拘束力,對本府而言,至多只有參考之功能,而無法拘束力,是本府仍得依銓敘部
    所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休假及發放不休假獎金事宜。惟基於公務員一體適用
    原則及對中央之尊重,本府亦得比照前開措施規定辦理,計算不休假獎金。是以  貴處
    得本於職權擇定其一採用之,但全體市府員工之休假規定仍應一致為宜,以避免違反平
    等原則,合先說明。
二、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關於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勵,均得由機關「酌
    予發給休假補助或不休假獎勵」。是以  貴處縱不依據前開措施之規定處理本案,但亦
    得依據該請假規則第十條本於職權裁量發給補助或獎勵。此外,另須注意者,「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為「酌予」,是該不休假獎金之計算,非為一固定金額之給付
    ,而係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該獎金金額之高低。故今自來水處工作規則縱有規
    定平均工資包含不休假獎金,然依前開說明,該獎金並非為一固定之給付,機關仍得本
    於職權決定不休假獎金之金額高低。是今  貴處縱依前揭二說明,比照「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計算不休假獎金之金額,其亦與「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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