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會長之請假如非長期,似可類推適用「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 運作監督準則」第 10 條,由副會長互推 1 人代理會長之職務,本案以 會議決議推選代理人,其程序較嚴謹且更具民主代表性,屬可資贊同作法
有關本市中山區○○國小學生家長會會長○○○請假,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會長請假期 間由副會長○○○代理所生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會長因故請假期間家長委員會可否決議由副會長代理行使其職務之疑義 (一)查「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及「臺北市 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以下簡稱監督準則)對家長會會長因 故請假之職務代理並無明文規定,此時宜先視該家長會前依上開監督準則第 6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報請 貴局核定之議事規則中是否有相關規定,若有相關規定,則 依其規定認定旨揭決議之效力;若無相關規定,因人民團體法第 5章關於會議之規 範亦無相關規定可資參酌(註:該法第31條禁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理監事會議之規 定,與本件會長請假而委員會主動決議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之情形,尚屬有間), 此際則宜回歸自治條例或監督準則之類似規定或其立法目的尋繹解決之道。 (二)按家長會之成立,旨在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學生之學習受教權益、增 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及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等(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參 照)。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應如何處理,自治條例尚非全無規定,如依自治條 例第15條但書規定,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家長委員會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 1╱ 3以 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 1人擔任主席,惟此規定係專就家長委員會之召集 而言。至於家長會之其他庶務因會長一時無法行使職權致無法處理者,僅因自治條 例及監督準則無類如代理之相關規定,即任令其職務廢弛而無人代理,如此對家長 教育參與權及學生之學習受教權益等俱屬有害,其非妥適至為顯明。 (三)準此,本件○會長之請假如非長期,似可類推適用監督準則第10條第 2項前段規定 ,由副會長互推 1人代理會長之職務。今該家長委員會另以會議決議推選由副會長 ○○○代理,其程序既較上開規定嚴謹且更具民主代表性,應屬妥適且可資贊同之 作法。惟如其請假期間過長,致對於會務將生重大不利影響者,則應視其具體情形 是否符合監督準則第13條第 1項關於擬制辭職之規定,或得由家長員會員代表依監 督準則第14條規定罷免之。 二、關於會長 2次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是否適用監督準則第13條規定視同辭職之疑義 按 監督準則第13條第 1項前段規定:「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 ,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前 開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之要件,依監督準則第13條第 6項規定,係指經合法通知而 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 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因此,本件吳會 長 2次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除應符合連續 2次不出席之要件外,尚須符合「無故」之 要件,亦即必須滿足:(一)各該會議均合法通知會長出席,且會長均未依規定程序辦 理請假手續;或(二)會長係因突發事故致未能事先請假,但亦未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 正當理由證明之任一要件。至本件○會長是否符合上開要件,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局本於權責調查相關事實後再行認定判斷之。 備註: 一、本簽見一、(一)引述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下稱監督準則 ),已於109年11月5日修正。 二、本簽見一、(三)所載,監督準則第10條第 2項前段修正後移列為第10條第4項第1款; 另監督準則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修正移列為第11條第1項並修正條文內容。 三、本簽見二第 4行所載,監督準則第13條第6項修正後移列為第11條第4項,並修正條文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