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7.31 文中二字第095205302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核釋地方主管機關應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 通知起 10 日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之審查程序起始日起算規定
全文內容:一、有關「暫定古蹟之審查程序」,本會業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 第 5 項規定,訂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供主管機關辦理逕列暫定古蹟之適用。 二、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逕列暫定古蹟之審查程序,本辦法第 4 條雖未 規定其處理期間,惟地方主管機關仍應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 定,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起十日 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有關逕列暫定古蹟審查程序「起始日」之 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期間以日、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準此,上開起始日應自地方 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 日起算。 三、至本會訂定之「暫定古蹟標準作業流程圖」,有關「主動發現或接獲 緊急情況通報」流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 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