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27 北市法二字第9020613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職務協助如發生於有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則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 之運用,自得要求下屬機關為協助,惟於無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因並 無支援協助之義務
主旨:有關 貴局依據電業法辦理電匠考試,其中術科檢定部分委外辦理之法源依據及程序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三日北市建二字第九○二三八一○五○○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為完成特定之行政任務,請求另一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以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是為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亦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以為職務協 助之法規依據,合先敘明。 三、又職務協助如發生於有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則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之運用, 自得要求下屬機關為協助,惟於無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因並無支援協助之義務, 故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明定有下列情形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 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 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是本案經 貴局來函說明及所提供之電匠考驗簡章所示,本案 貴局因場地、 設備及人力不足等原因,並考量合格場地之容量、試務行政支援等因素,將前揭考驗 之術科測驗部分請求臺北市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辦理之情形,應屬上開行政程序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故 貴局應依同法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向該學校 請求協助,以符法制。必要時並得訂立職務協助之協議書,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