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6.05.14 台人(二)字第096007039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無須報教育部 核定
主 旨:所詢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 師會協商訂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應否 報部核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5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0960068574 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就教師請假假別、 日數、請假程序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有關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乃鑑於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對所屬學校教職員本得依職權訂定相關規定,此尚非屬委辦事項, 爰貴府本權責訂定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並無須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報本部核定。 正 本:嘉義縣政府 副 本: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