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 55.07.12 (55)台函參字第40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第一則 雖經反覆科處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第二則 雖經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全文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一二號解釋:「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 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 接強制處分」,基此解釋,教育部原引用之法條似有未當。至於執行上在 反覆科罰不能達成目的時,似可依鈞院五十年五月四日台 (50) 內字第二 六六四號令第三項第二目結論所為之決定:「經勸導仍不履行義務時,由 行政機關按行政執行法反覆處罰直至其履行義務為止」辦理,似不宜由警 察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