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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 56.02.21 (56)台函參字第10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土地重劃區原耕作人拒按重劃後重行分配位置交換使用時,不得予以直接
強制處分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第六條所列舉之直接強制處分,在性質上係屬警察上之即時
          強制,且該法對此等處分執行程序,又乏明文規定。故土地重劃區內原耕
          作人拒予按重劃後重行分配位置交換使用,似不得適用行政執行法規定,
          予以直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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