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 70.05.22 (70)院台廳一字第031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本院所屬機關人員,除擔任審判職務另有規定外,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皆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本院所屬機關,除審判部份,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另有規定外,擔任審判 職務以外人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者,皆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