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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0.06.05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主    旨:關於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0 年 4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00954 號函。
          二、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所規定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執
              行,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第 1  項但書規定應由 貴署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應屬 貴署權
              責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471  條之規定,檢察官就追徵裁判之
              執行,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本院所屬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就追徵裁判之執行,以檢察官於必要時所為之囑託為前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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