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4.03.17 秘台廳民三字第09400024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所處罰鍰,得 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者所處罰鍰,得否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2429 號函。 二、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 者所處罰鍰 ,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應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應 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依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