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 93.08.19 院台人三字第09300204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未占缺訓練,於派代任用 後併計休假年資之計算方式
主 旨:關於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未占缺訓練,於派代任用 後併計休假年資之計算方式一案,請依銓敘部釋復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院秘書長案陳銓敘部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九 八一七三號書函及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六八五 九五號書函辦理並附原函文影本各一份。 二、本案銓敘部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六八五九五號 書函釋示略以:考量應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之訓練與一般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情形不同,因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係屬未占 缺訓練,並無任職事實,服務年資自無銜接,與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占缺訓練之情形確屬有別,惟因慮及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 之訓練,性質上仍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爰准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之 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至年終併計休假年資,自次年一月起按在 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三、查本院所屬各法院四十二期候補法官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分發, 為免影響其權益,前經本院函請銓敘部從寬同意本院自本 (九十三) 年九月三十日分發之四十三期候補法官開始適用,即自明 (九十四) 年一月一日起依前開規定辦理;惟本案經銓敘部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六八五九五號書函釋復略以:查行政程序法第 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六條規 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有關司 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 資事宜,仍請依上開規定,衡平核處。 四、本案為符法治,請依前開銓敘部釋復,以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之年資 ,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至年終併計休假年資,自次年一月起按在職月 數比例核給休假規定辦理。 附件 一:銓敘部 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部法二字第0932398173號 主 旨:關於本部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六八五九五號書 函所釋「司法院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未占缺訓練,於派 代任用後併計休假年資之計算方式」,得否自九十四年度實施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秘台人三字第○九三○○一二九九 ○號函。 二、查本部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法二字第二○三六二一九號書函略以: 「……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之次年一月起 ,予以併計核給休假。例如:於八十九年四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 年十月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者,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尚不得請休假, 應自九十一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如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一年四月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 用者,八十九年、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均不得請休假,應自九十二年一 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據此,於九十年一月 十二日派代為法院候補法官者,於九十年尚不得併計司法官訓練年資 核給休假,應自正式派代任用之次 (九十一) 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 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舉凡訓練期滿經正式派代任用者, 均可自派代任用之次年起依前項併計休假規定核給休假。」次查本部 本年五月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六八五九五號書函釋略以:「 ……應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之訓練與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占職缺訓練情形不同,因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係屬未占職缺訓練,並 無任職事實,服務年資自無銜接,與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職缺訓 練之情形確屬有別,惟因慮及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之訓練, 性質上仍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爰准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之年資,於 訓練期滿正式任用至年終併計休假年資,自次年一月起按在職月數比 例核給休假……」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 拘束。」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是以,有關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併 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事宜,仍請依上開規定,衡平核處。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附件 二:銓敘部 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部法二字第0932368595號 主 旨: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王○芬詢及,其本 (九十三) 年 度休假日數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法人決字第○九三○○一九○五一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 (第一項)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 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第二項) 初任人 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 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 規定給假。」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 公務人員因……辭職再任年 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二項) 因辭職……再任…年 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次查本部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法二字第二○三六二一九號書函略以:「…… 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之次年一月起,予以 併計核給休假。例如:於八十九年四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年十月 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者,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尚不得請休假,應自九 十一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如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一年四月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者, 八十九年、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均不得請休假,應自九十二年一月起始 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據此,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派代為法院候補法官者,於九十年尚不得併計司法官訓練年資核給休 假,應自正式派代任用之次 (九十一) 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 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舉凡訓練期滿經正式派代任用者,均可自 派代任用之年起依前項併計休假規定核給休假。」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部前開函釋,係考量應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之訓練與 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職缺訓練情形不同,因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 係屬未占職缺訓練,並無任職事實,服務年資自無銜接,與一般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占職缺訓練之情形確屬有別,惟因慮及司法人員特考司 法官考試錄取之訓練,性質上仍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爰准參加司法 官訓練期間之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至年終併計休假年資,自次 年一月起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本案所詢仍請依上開規定衡平辦 理。 正 本: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