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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95.08.25 院臺規字第09500391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8  月 14 日台內法字第 0950132077 號報院函。
          二、依本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分行之公文
              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四規定,數字用語屬法規制(訂)定、修正
              、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
              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亦敘明法規制(訂
              )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係採中文數字。因此,除下列
              情形外,有關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各函
              之條次、點次或日期,均以阿拉伯數字表達:
          (一)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發布令之條次、時間(如
                施行日期之指定),應使用中文數字。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發布令之點
                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分行函所列
                行政規則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
          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銓敘部、考
          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總統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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