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95.08.25 院臺規字第09500391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8 月 14 日台內法字第 0950132077 號報院函。 二、依本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分行之公文 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四規定,數字用語屬法規制(訂)定、修正 、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 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亦敘明法規制(訂 )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係採中文數字。因此,除下列 情形外,有關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各函 之條次、點次或日期,均以阿拉伯數字表達: (一)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發布令之條次、時間(如 施行日期之指定),應使用中文數字。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發布令之點 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分行函所列 行政規則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 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銓敘部、考 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總統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