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07.29 (70)法律字第95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稅法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不宜適用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    旨:關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
          ,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娛樂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代徵人,依有
          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貴部 (財政部) 認為不宜適用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七十年七月十七日 (七○) 台財稅字第三五八七九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