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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2.10.19 (72)法律字第128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案,經報奉  行政院核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經 (72) 國營字第三八五二七號函。
          二  本件經本部研擬意見,報奉  行政院七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七十二法
              字第一八五六四號函核復,准照本部左列研擬意見函復貴部:按公營
              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 (參閱國有財
              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
              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 (公) 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
              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
              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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