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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2.04.13 (72)法律字第40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公路警察局員警執行交通巡邏勤務等任務時發生有責任之肇事,其賠償是
否係屬國家賠償法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貴署公路警察局員警執行交通巡邏勤務等任務時發生有責任之肇事,
          其賠償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範圍疑義乙案,本部釋復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七十二年四月四日七二警署法字第一三三七一號函。
          二  員警如依警察法規執行交通巡邏勤務或處理交通事故等任務,應屬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至於該員
              警駕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操作技術上之過失或修護技術上
              發生缺失或執行勤務故意肇事,而應負肇事責任者,是否係屬國家賠
              償法之範圍,目前在國內雖乏相似之案例,然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曾有
              相似之判例,可供業務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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