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3.08.28 (73)法律字第101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市民涉及刑事案件,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 罪,其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市民涉及刑事案件,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 罪,其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北市警刑新字第○八一六六二號函。 二 按國家對於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侵害行為 與所生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司法警察機關因人民涉 及刑事案件將之移送法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因人民 之聘請律師,有在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之調查、偵查階段者,有在 法院之審理階段者,且在法院審理之案件中,又有強制辯護案件與任 意辯護案之分,情況各有不同。關於國家賠償之範圍應否包括聘請律 師之費用在內一節,應視司法警察機關將人民移送法辦與聘請律師之 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宜由承辦人員俟有具體事件時,就實 際情形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