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4.07.23 (74)法律字第89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 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 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