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5.09.17 (75)法律字第114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國家賠償,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 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加入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因屬不同之請求權範圍 ,並不影響其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國家賠償,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 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加入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因屬不同之請求權範圍 ,並不影響其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