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5.10.22 (75)法律字第130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高速 公路局請求賠償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貴部 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乙案,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本部意見如附件。 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七十五年十月四日交參 (75) 字第二二四六六號函。 附 件:按依國家賠償法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係指合於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之「人民」。其所謂「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 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人,原則上為中華民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 法人在內。本件中國石油公司雖係公營事業機關,但其組織仍屬私法人之 公司,並非國家之機關,其所使用之財產為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 (參見 本部七十二年十月十九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二八九二號函) ,因而發生損 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請求國家賠償,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