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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01.23 (76)法律字第9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上之代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定相當之
履行期間,以書面告戒義務人,義務人不於告戒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履行義
務者,官署得自為義務人應為之行為或使第三人代為之,義務人對於此種
執行,負有容認之義務,如加抵抗,官署得以實力強制其容忍 (林紀東著
行政法第三八八頁參照) ,本件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物於強制拆除時門戶深
鎖,究應如何處理,似宜視其違規使用內容及其情節,並依執行當時之情
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上之代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定相當之
          履行期間,以書面告戒義務人,義務人不於告戒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履行義
          務者,官署得自為義務人應為之行為或使第三人代為之,義務人對於此種
          執行,負有容認之義務,如加抵抗,官署得以實力強制其容忍 (林紀東著
          行政法第三八八頁參照) ,本件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物於強制拆除時門戶深
          鎖,究應如何處理,似宜視其違規使用內容及其情節,並依執行當時之情
          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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