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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06.17 (76)法參字第70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商業主管機關派員「站崗」,若僅止於觀察經其命令停業之商業是否遵行
命令停業,依法似無不可。又此項站崗行為與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各款所列
之行為有間,尚難認為係直接強制處分。
全文內容:商業主管機關派員「站崗」,若僅止於觀察經其命令停業之商業是否遵行
          命令停業,依法似無不可。又此項站崗行為與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各款所列
          之行為有間,尚難認為係直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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