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7.04.13 (77)法律決字第62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 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墓基面 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墳墓, 墓基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但 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 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時,似不 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
全文內容: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 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墓基面 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墳墓, 墓基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但 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 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時,似不 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