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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12.24 (80)法律字第271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
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
之。」該條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其目的在保障我國僑民之
權益。本條所規範之外國人係指「被害人」而言,如非被害人,而係依其
他法律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得行使請求權之人,自不在國家賠償法適用之
範圍。本件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應由支出殯葬費之
人、法定扶養權利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為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
之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參照) ,請求賠償之人縱無我國國籍,其為請求權人之資格應無不合,惟
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
          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
          之。」該條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其目的在保障我國僑民之
          權益。本條所規範之外國人係指「被害人」而言,如非被害人,而係依其
          他法律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得行使請求權之人,自不在國家賠償法適用之
          範圍。本件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應由支出殯葬費之
          人、法定扶養權利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為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
          之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參照) ,請求賠償之人縱無我國國籍,其為請求權人之資格應無不合,惟
          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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