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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1.01.29 (81)法律字第014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查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
償法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即
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二者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後者,
始得請求。本件依來函所述事實,姑不論武○○君認為公務員有無不法之
行為,因該事件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四年間,縱其將來申請退休請求養老
給付而權益受損,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後,依上開規定,仍不得請求國
家賠償。
全文內容:查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
          償法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即
          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二者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後者,
          始得請求。本件依來函所述事實,姑不論武○○君認為公務員有無不法之
          行為,因該事件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四年間,縱其將來申請退休請求養老
          給付而權益受損,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後,依上開規定,仍不得請求國
          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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