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05.06 (82)法律字第088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五 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及範圍,應適用民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有關之判決先例 ,得分別請求財產上 (如殯葬費、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 加生活之費用及財物毀損之損失) 及非財產上 (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在 實務上,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審查賠償時,發現請求書中 所列請求項目與得請求之範圍有所出入,如其為法令所不允許者,固應予 以刪除;惟對於得請求之項目如有漏列或不知請求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否 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在法律上並無規定,似可於協議時探求當事人真意 ,將賠償之金額,載明包括其得請求之項目及範圍,或拋棄其他請求之權 利,俾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意旨。
全文內容: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五 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及範圍,應適用民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有關之判決先例 ,得分別請求財產上 (如殯葬費、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 加生活之費用及財物毀損之損失) 及非財產上 (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在 實務上,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審查賠償時,發現請求書中 所列請求項目與得請求之範圍有所出入,如其為法令所不允許者,固應予 以刪除;惟對於得請求之項目如有漏列或不知請求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否 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在法律上並無規定,似可於協議時探求當事人真意 ,將賠償之金額,載明包括其得請求之項目及範圍,或拋棄其他請求之權 利,俾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