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一 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要 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人 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 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 (詳請參見該法施 行細則第三章規定) 。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家屬之「 慰助金」,似非依上開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該項 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 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內容 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方當事 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全文內容:一 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要 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人 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 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 (詳請參見該法施 行細則第三章規定) 。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家屬之「 慰助金」,似非依上開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該項 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 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內容 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方當事 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