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3.04.19 (83)法律字第077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 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 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 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民事判決裁判要 旨前段參照) ,惟鑑於國家機關行為之種類、態樣、方式等之複雜性,尚 難就公權力行為界定統一而明確之範圍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法79 . 律字第二三四三號函說明二參照) 。關於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法82 律字第一四四七三號函說明三所謂「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支應」一語,其中「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 」是否包括行使公權力連帶或間接所生之費用疑義乙節,請 貴部 (財政 部) 參照上開意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 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 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 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民事判決裁判要 旨前段參照) ,惟鑑於國家機關行為之種類、態樣、方式等之複雜性,尚 難就公權力行為界定統一而明確之範圍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法79 . 律字第二三四三號函說明二參照) 。關於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法82 律字第一四四七三號函說明三所謂「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支應」一語,其中「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 」是否包括行使公權力連帶或間接所生之費用疑義乙節,請 貴部 (財政 部) 參照上開意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