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83.07.18 (83)法律字第151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一  行政院機關發布參考資訊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似與「行政指導
    」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
二  行政機關發布參考資訊,應力求正確,如於發布參考資訊時附加免責
    條款,則於賠償事件發生時得否主張免除責任及對政府依法行政之公
    信力有無妨礙,均應審慎考量之
全文內容:一  按行政指導之意義,尚無定論,或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
              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七十條參照) 或謂「行政機關就其所掌職
              務,對特定之個人、公私法人或團體,以非強制手段,取得相當人之
              同意與協力,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之謂」 (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
              第六○六至六○八頁參照) 。綜上觀之,行政指導係由行政機關以非
              強制之方法,促請相對人協力,以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貴部 (外
              交部) 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僅係提供重要之國外旅遊
              資訊供國人出國旅遊之參考,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揆諸首揭說
              明,似與「行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合併敘明 (本部八
              十年三月十一日法八十律字第○三七○九號函參照) 。
          二  至公法上事實行為可否預先附加免責條款,以免除一般過失責任?按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故行政
              機關發布參考資訊,應力求正確,如具備 (一) 故意或過失 (二) 不
              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三)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
              要件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至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具體個案
              事證分別加以認定。又民法上雖許當事人依約定預先免除一般過失責
              任 (民法第二百二十條參照) ,惟此一規定得否類推適用於本件情形
              ,於學理上似未見討論,實務上亦無類似事例,可資提供。故行政機
              關如於發布參考資訊時附加免責條款,則於賠償事件發生時得否主張
              免除責任及其對政府依法行政之公信力有無妨礙,均請審慎考量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