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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4.11.02 (84)法律決字第255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國防部軍醫局所屬各級軍醫院從事之醫療行為,應屬國家福利行政 (給付
行政) 範圍,惟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宜先釐清軍醫院之法律地位
如何及該醫療行為有無相關法規規範,有無強制性質等問題而定
全文內容:本件據來函說明一之 (一) 即甲說 (肯定說) 略謂:「‥‥‥國防部參謀
          本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已明定,本部軍醫局之掌理事項包括『
          國軍醫療保健』業務,則其所屬各級軍醫院從事之醫療行為,應屬國家福
          利行政 (給付行政) 範圍,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有關軍醫院
          從事醫療行為是否屬於公權力之行為,似宜就左列問題先予釐清:
          一  軍醫院之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屬於軍隊之一部分?亦即其對傷病之官
              士兵提供妥善之醫療照顧,是否為該等官士兵所屬軍隊應盡之責任?
              有無相關法規可資依據?
          二  關於軍醫院對現役官士兵所為之醫療行為,有無相關法規加以規範?
              對於現役官士兵接受其醫療與否,有無強制性質?又是否因志願役或
              義務役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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