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5.03.27 (85)法律字第072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 生國家賠償事件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 ,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本院七十五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 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行政院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核復如左:「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 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 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而享有醫療給付,仍得依法 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宜於協議時衡酌 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 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