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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5.05.11 (85)法律決字第113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申請之「合法民間融資業客戶個人信用查詢資訊系
統基本檔案」,其性質如屬徵信業,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登記;其性質如
屬金融業,則應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登記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非公
          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
          、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生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一項)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執照者,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項) 徵信業
          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第三項)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
          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主管機關定之。」可知本法規範之非公務機
          關,應依其性質分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發給執照。貴公司
           (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申請之「合法民間融資業客戶個人信用查詢資
          訊系統基本檔案」,其性質如屬徵信業,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登記;其性
          質如屬金融業,則應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登記。本部並非該申請業務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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