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5.10.16 (85)法律決字第265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中華民國聾啞資源協會並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非公務機關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範之非公務機關,依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為:「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 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中華民國聾啞資源協會並非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 、證券業、保險業或大眾傳播業之一,其為服務啞殘障同胞,籌設「聾啞 資源資料庫」,以建立全面性聾啞殘障同胞之電腦資料,加強服務並提供 各級政府施政建設及參考,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目前尚非本法所規範 之非公務機關。似不必依本法規定向 貴部 (內政部) 申請許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