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5.10.28 (85)法律決字第274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規劃之「語音傳真服務系統」,僅於當事人輸 入其身分證號或申請案收件號碼,始得查詢其個人資料者,性質上應屬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之當事人查詢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 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及請求閱覽之權利,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 制之。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 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三、有 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貴局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規劃之「語音傳真服務系統」,僅於當事人輸入其身分證或申請案收件號 碼,始得查詢其個人資料者,性質上應屬本法第十二條之當事人查詢,故 原則似屬可行。惟應注意所提供查詢之資料有無本法第十二條但書所列各 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