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05.08 (86)法律字第128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之情形,各醫療院所應提供個人資料,不得藉詞拒絕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依特定目的之利用外,依同法第八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尚 包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於有各該但書規定各款情形之一時,即應 允許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俾符合該法第一條規定「合理利用個人資料」 之宗旨。查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符合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之「法令明文規定者」、第四款「為 增進公共利益者」及同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一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及 第三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情形,各醫療院所應 可援引上揭規定提供個人資料,不得藉詞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