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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12.18 (86)法律字第483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因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之需要,而提供所其蒐集
之電腦個人資料,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依特定目的之利用外,依同法第八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尚
          包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於有各該但書規定各款情形之一時,即應
          允許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俾符合該法第一條規定「合理利用個人資料」
          之宗旨。查金融機構因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偵查犯罪之需要,而提供所其蒐集之電腦
          個人資料,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一款「為增
          進公共利益者」及第三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情
          形,各金融機構應可援引上揭規定提供當事人租用保險箱等電腦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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