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01.14 (86)法律決字第009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
主 旨:關於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五七二五六號函。 二 貴部來函所詢問題,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既經貴部列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之金融業,其蒐集銀行提供之 放款餘額資料,係依貴部八十三年五月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三二一四 二六○三號函、銀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 務要點及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合於銀行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屬於本法第十八 條第五款之情形。 (二)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一六五○二四號函有關 金融機構應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備查之規定,係銀行法第三 十三條之一之具體化表現,故銀行依上開規定,對相關授信限制對 象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情形。 (三) 為建立健全之制度,並杜爭議,建請貴部訂定完整之法規,俾有關 金融機構適用本法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