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02.05 (86)法律決字第038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政府新聞室建立之大眾傳播業者負責人年籍、住址等電腦資料是否為「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府新聞室建立之大眾傳播業者負責人年籍、住址等電腦資料是否 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八六府新一字第○一二四一九號函。 二 依貴府來函所述,貴府新聞室為執行依法定職掌大眾傳播業 (出版、 廣播電視、有線電視、電影等法) 及媒體記者聯繫、發行縣政刊物寄 送等業務所需而建立之個人姓名、年籍、住址等電腦資料檔案,尚非 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款所指「公務機關之人員 專為執行個人職務,於機關內部使用而單獨作成者」之情形,故仍應 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