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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6.05.26 (86)法律決字第146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目前本部尚未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多層次傳銷公司為本法規範
之非公務機關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對受本法規範
          之非公務機關定義為:「 (第一目)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第二目)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
          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第三目)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目前本部尚未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多層次傳銷公司為本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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