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06.30 (87)法律字第0222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申請補發著作權登記簿謄本,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全文內容: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 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 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本件申請人申請補發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該謄本除載有申請人之個人資 料外,尚涉及第三人之資料, 貴部可否提供,宜視有無上揭九款情形之 一而定,屬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