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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09.09 (87)法律字第0318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縣政府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姓名、事務所地址、電話、各地政事務所
之登記及測量案件補正駁回率等資料提供民眾電話及網路查詢,如未違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四款「為增進
公共利益者」或第六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規定
並無違背
主    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函為台北縣政府擬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姓名、
          事務所地址、電話、各地政事務所之登記及測量案件補正駁回率等資料提
          供民眾電話及網路查詢,俾供民眾選擇代理人之依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 (87) 內地字第八七○八七六七號函
              。
          二  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
              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台北
              縣政府擬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姓名、事務所地址、電話、各地政
              事務所之登記及測量案件補正駁回率等資料提供民眾電話及網路查詢
              ,如未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似可認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
              條但書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或第六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
              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規定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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